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中的免責條款

2021-03-19

  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通常一式兩份,由簽署協議的雙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及其代表蓋章及簽署后才能生效,當中規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簽署就代表雙方都同意當中的條款和細則,日后雙方的行為都受到協議書內容的約束和保護,但當中一些關于免責條款的內容,往往認為所忽略。

  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中的免責條款,其中很主要一部分是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也就是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但這樣的意外事故意要構成免責條款,必須是在簽訂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以后發生的,而且事故的引起沒有當事人疏忽或過失等主觀因素。

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中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的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通常在黃金代理交易協議書中,免責條款可能包括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代理不承擔責任,但代理應在條件允許下,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版權聲明]本文章為原創文章,轉載需注明出處https://www.ss208.com.hk,對於不遵守此聲明或者其他違法使用本文內容者,將依法保留追究權。